出訪人員
1. 公派出國(境)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術訪問、國際學術會議、校際工作交流、進修培訓等出訪手續(xù)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歸口管理。
2. 離退休人員、違反外事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等一般不得批準出國(境)執(zhí)行公務。
3. 人事關系和人事檔案不在我校但在我校工作或學習的人員,其出國(境)手續(xù)由原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辦理。
出訪經(jīng)費
1. 出訪前應落實出訪經(jīng)費,出訪經(jīng)費預算必須事先由財務處核準。
2. 校級領導執(zhí)行年度計劃出訪任務的預算由學校因公臨時出訪經(jīng)費負擔,教學科研人員使用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經(jīng)費出國(境)開展學術交流合作,應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和制度規(guī)定執(zhí)行。
3. 出國(境)人員報銷出訪經(jīng)費時,應提供出國(境)任務批件和護照等證件(包括簽證、簽注和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及費用明細單據(jù)。財務部門按照批準的人數(shù)、天數(shù)、路線、公務活動情況、經(jīng)費計劃等進行核銷。
因公證照管理
1. 因公護照或赴港澳臺通行證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因公出訪人員不得同時持因公和因私兩種護照或赴港澳臺通行證出國(境)。
2. 因公護照或赴港澳臺通行證的領取及返還實行“簽名領用登記制度”。因公出訪人員出訪前到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登記領取因公護照或赴港澳臺通行證;出訪人員須于回國后7天內(nèi)將因公護照或赴港澳臺通行證交回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保管,因故未能出訪需及時交還因公證照并書面說明。
3. 凡屬再次出訪,必須再次辦理出訪報批手續(xù),經(jīng)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后方能再次啟用因公護照或赴港澳臺通行證。
4. 因公護照或赴港澳臺通行證要妥善保管,防止丟失及損毀。如不慎遺失,在國(境)外的應立刻向我駐外機構或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特派員公署等報失,在國內(nèi)必須立刻向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和證照核發(fā)機關報失,并同時書面報告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
安全學習等
1. 因公出訪人員須參加相關的出國(境)安全知識教育,進行安全、外事紀律及保密方面的學習。
出訪總結
1. 因公出國(境)證件應在回國(境)7天內(nèi)交連同書面報告《因公出訪情況登記表》交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綜合科。